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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文综罚字〔2023〕45号_爱游戏app官方下载-爱游戏app最新版本-爱游戏登录网页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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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文综罚字〔2023〕45号

来源:爱游戏app官方下载    发布时间:2024-06-23 18:24:43

  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一案,经调查:

  2023年10月11日10时13分至10时56分,贵港市文化广电体育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并告知来意后,依法对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平杰街的贵港市港北区润萍百货店进行全方位检查,检查发现该百货店正常营业,在该百货店显著位置悬挂有《营业执照》,未发现悬挂有《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经执法人员向现场负责人吴某了解,其称该百货店尚未获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在该百货店货架上发现正在销售的《民间故事》等共8种56本图书,页面内容模糊,其中有33本未标注有出版单位、有23本图书利用国家版本数据中心查询该图书的CIP多个方面数据显示的图书名称、出版单位不一致。经局机关负责人同意,执法人员对以上8种56本图书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现场负责人吴某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图书进行清点核实,并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物品清单》上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过程进行拍照取证。现场负责人吴某全程陪同执法人员检查。

  2023年10月11日,贵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贵港市港北区新闻出版局发函《关于对贵港市港北区润萍百货店经营单位做核查的函》。

  2023年10月12日,贵港市港北区新闻出版局复函,2023年10月11日下午,贵港市港北区润萍百货店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023年10月13日,贵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发《委托鉴别判定函》,委托鉴别判定《黑色帷幕徐徐拉开》等抽样图书是否为侵权盗版出版物。

  2023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受委托人吴某进行了第1次询问调查并制作了案件调查询问笔录。吴某承认在贵港市港北区大圩镇平杰街的贵港市港北区润萍百货店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事实,自经营以来,销售图书总经营额214.3元,进货价214.3元,获利0元。并对现场照片进行确认、签字,同时,吴某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当事人林某萍的委托书1份,林某萍身份证及其本人身份证、贵港市港北区润萍百货店《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各1份。

  2023年10月27日,收到浙江少年儿童出版社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25日出具《图书鉴定》认定结论:《黑色帷幕徐徐拉开》等抽样图书因纸张与正版不符,封面印刷色差明显,内文印刷质量差等因素,鉴定为盗版图书。

  2023年10月30日,贵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向贵港市新闻出版局发《委托鉴定函》,委托鉴定《黑色帷幕徐徐拉开》图书是否为侵权盗版出版物,《民间故事》等其他图书是否为非法出版物。

  2023年11月2日,收到贵港市新闻出版局于2023年10月31日出具《贵港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贵新出鉴〔2023〕10号)认定结论:《黑色帷幕徐徐拉开》是侵权盗版出版物,《民间故事》等其余的7种是非法出版物。

  因送鉴定的8种8册出版物样本,其中有7种是非法出版物,1种是侵权盗版出版物,故认定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8种56本出版物有7种55本是非法出版物,1种1本是侵权盗版出版物。

  现已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涉案出版物56本,其中发行非法出版物55本、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1本,总经营额214.3元,无违法所得。

  8.贵港市港北区润萍百货店《营业执照》《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

  9.贵港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对贵港市港北区润萍百货店经营单位做核查的函》1份,共1页;

  10.《关于对贵港市港北区润萍百货店经营单位做核查的复函》1份,共1页;

  14.《贵港市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贵新出鉴〔2023〕10号)1份,共2页。

  以上证据,已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均予以认可。经对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审查,证据合法确凿,形成了完整证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1.当事人无出版物经营资质,零售出版物的行为应定性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业务,假冒出版公司名称或者伪造、假冒报纸、期刊名称出版出版物的,由出版行政主任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查明,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涉案出版物56本,违法经营额214.3元,无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额较少,不足3000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闻出版部分第一章第一节《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1.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予以取缔,没收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2.当事人销售无出版单位、无版权页、无CIP数据核字号的出版物应定性为:

  发行非法出版物,其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任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任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公司名称的出版物的;(六)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伪造、假冒出版公司名称或者报纸、期刊名称的出版物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查明,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55本,违法经营额206.3元,无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额较少,不足3000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新闻出版部分第一章第一节《出版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四、《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之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1.违法经营额3000元以下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来得到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3.当事人销售《黑色帷幕徐徐拉开》图书,纸张与正版图书不符,封面印刷色差明显,内文印刷质量差,版权页ISBN码与封面底ISBN码不一致,是侵权盗版出版物,应定性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犯权利的行为的,应该依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依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犯权利的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犯权利的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大多数都用在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法律来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查明,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涉案出版物1本,违法经营额8元,无违法来得到的,违法经营额较少,不足3000元,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新闻出版广播影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著作权部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之违法情形和处罚基准“1.没有非法经营额或非法经营额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侵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大多数都用在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综上行为,当事人违反了擅自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发行非法出版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三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鉴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1日下午已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发行非法出版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并对当事人没收违法出版物56本,罚款1000元的处罚。

  2023年11月24日,本机关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案件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理由和依据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辨的权利。2023年11月24日,当事人签收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截止2023年12月1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

  综上所述,现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发行非法出版物、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行其作品的行为,并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贵港分行(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3开户行:中国银行贵港分行)缴纳罚款,缴纳罚款上交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能采用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

  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的规定,本机关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超过三十日,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强制执行”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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