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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總理朱鎔基近来簽署第343號國務院令,公佈《出书办理條例》。本條例自2002年2月1日起实施,1997年1月2日國務院發佈的《出书办理條例》同時廢止。
條例共分8章68條,包含總則、出书單位的設立與办理、出书物的出书、出书物的印刷或许複製和發行、出书物的進口、保证與獎勵、法令責任、附則。
條例指出,出书事業必須堅持為公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维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傳播和積累有利於进步民族素質、有利於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科學技術和文明知識,弘揚民族優秀文明,促進國際文明交流,豐富和进步公民的精神生活。
條例規定,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和電子出书物等應當由出书單位出书。公民能够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在出书物上自在表達自己對國家事務、經濟和文明事業、社會事務的見解和意願,自在發表自己從事科學研讨、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明活動的效果。
條例規定,未經同意,私行設立出书物的出书、印刷或许複製、進口、發行單位,或许私行從事出书物的出书、印刷或许複製、進口、發行業務,冒充出书單位名稱或许偽造、冒充報紙、期刊名稱出书出书物的,由出书行政部門、工商行政办理部門按照法定職權予以取締;按照刑法關於不合法經營罪的規定,按照法令来追查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沒收出书物、違法所得和從事違法活動的專用东西、設備,違法經營額1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缺乏1萬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侵略别人合法權益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