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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7月10日,阳光书社负责人卢*华到我支队接受了查询问询,并对本案相关根据予以承认。
2023年7月10日,本案经依法定程序,由法制科审阅并报支队领导批准立案。
1阳光书社一致社会信誉代码:92430602********7A,称号:阳光书社,组成方式:个人运营,挂号状况:存续(在营、开业、在册),运营场所: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图书城*栋****号。
2、阳光书社经查存在未能供给近两年的出书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政收据的行为。
1、《现场查看笔录》1份(证明:案子来历,当事人违规运营活动现场查看状况);
以上根据,法律人员已向当事人出示,并进行了质证,当事人均予以认可。我支队对本案的查询取证,契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的有关法律法规。经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检查,形成了完好的根据链,可作为本案的定案根据。
当事人未能供给近两年的出书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政收据的行为违反了《出书物市场办理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从事出书物发行事务的单位、个人,……并将出书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政收据至少保存2年,以备查验”的规则。根据《出书物市场办理规则》第三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书行政主任部分责令中止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予以正告,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能供给近两年的出书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政收据或许清单、收据未按规则载明有关内容的的。”本机关以为,当事人未能供给近两年的出书物发行进销货清单等有关非财政收据的行为违法现实清楚、根据确凿。但当事人运营规模小,违法情节较轻,社会损害程度不大,且其是初次违反未保存相关非财政收据的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活跃尽力合作法律机关查询处理并活跃整改,其违反情节契合《湖南省文化市场归纳法律行政处分裁量基准》第156项:“从轻处分,初次施行该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正告,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规则。拟给予当事人正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的行政处分。
2023年7月10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编号为(岳)文综罚告字〔2023〕第022号的《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1份,奉告其拟作出处分决议的内容、现实、理由及根据,并奉告当事人相关权力义务。
截止2023年7月17日,未收到当事人陈说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当事人自愿抛弃陈说、申辩和听证的权力。
综上,要求当事人中止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并决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分:正告并处人民币壹仟元(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经过电子支付在湖南省非税收缴办理体系(执收公司称号:岳阳市文化市场归纳行政法律支队;执收单位代码:501010)交纳罚款。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则,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加处分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则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分决议不服,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许行政诉讼期间,本处分决议不中止实行。
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或许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经催告后仍未实行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则,本机关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实行。